案例

天达共和助力民营企业获得不起诉结果

2019年8月,甲市几十名小孩在学校吃过中饭、晚饭之后陆续出现恶心、呕吐病例,有部分小孩到当地医院进行就诊。小孩中毒事件发生后,甲市疾控中心介入调查,认为该事件是一起因食用A公司生产的食品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主要致病因子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肠毒素,此后,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019年9月,销售食品企业B公司的总经理、A公司生产基地厂长及化验室主任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甲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 B公司的总经理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建议当事人作认罪认罚处理,而A公司负责人坚持认为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

在面对如此两种不同观点冲突的情况下,A公司负责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萃律师、陈丽莎律师为该公司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辩护。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检索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微生物检验技术规程、实验手册及食品中毒有关论文和典型案例,并有针对性地同食品科学方面的专家进行了沟通。此外,为判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辩护人还向事发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了信息公开,获取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资料。

经过仔细地审查和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对于本案是什么食品导致的小孩中毒、引起中毒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肠毒素的来源是否为B公司销售的食品、鉴定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质等事实认定不清,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辩护律师最终选择了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辩护律师第一份的辩护意见后,将该案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辩护律师根据补充侦查的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组织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参与的专家认证会的记录,又提出了第二份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在提出法律意见的同时,也建议B公司对消费者和被害单位进行积极的赔偿。最终,涉案企业于2020年11月份对消费者和相关被害单位进行了民事赔偿并获得了谅解。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又提出了第三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三份逻辑缜密、论理充分的《法律意见书》中,主要指出:

第一,在案证据中缺少发生不良反应消费者的全部病历资料和消费者食用的其他食品以及案发现场环境的检验报告,无法证明消费者发生症状均与金黄色葡萄球菌及肠毒素有关。

第二,鉴定机构没有提供完备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法定资质证明,且其所作出的检测报告不符合鉴定意见法定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第三,A公司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证明涉案食品不存在金黄色葡萄球菌,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外,涉案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公司生产现场检查结果也说明,公司生产环节不存在违法行为,涉案当事人没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故意。

检察院承办人在考虑该案件对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之后,又组织了案件前期参与调查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就本案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听证之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20年12月28日对全案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至此,吴萃律师、陈丽莎律师的成功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取得了最佳效果,在“六稳”“六保”的政策背景下,帮助吸纳众多劳动力就业的民营企业及作为该企业核心人员的生产基地厂长、化验室主任免受错误的刑事追诉,一方面践行了党中央“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等政策精神,另一方面使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重回正轨。两位律师精湛的业务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也得到了当事人及涉案企业管理人员的赞誉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