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观点

新《公司法》对深化国企改革重大举措的具体体现之(六) ——职代会及国家出资公司的合规管理

职代会:进一步强化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1)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9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强调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06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简略指引了选举流程,指出:(1)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及职工自荐产生;(2)由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进行选举,明确需要无记名投票及差额选举;(3)职工董事选举前需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结果需报国资委备案。明确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职代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职工董事内容请详见本系列文章——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重大举措在新《公司法》中的体现(三)-董事会(上)中董事会相关条文梳理部分。


(2)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

本次《公司法》修订的又一大亮点是“保护职工权益”、“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其中,新《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即明确《公司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此,新《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原《公司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对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作出了制度性的设计。

例如,新《公司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相应条件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有或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鉴于职工董事之职工代表的特性,其产生方式必须是与民主形式紧密联系的。前述政策文件中关于职代会的规定除了在选举流程前后增加了审核环节外,对于选举流程本身的规范较少,允许公司与职工(包括工会)在流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这也是新《公司法》第68条、第76条的明确要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同时,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120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除了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选任与产生,新《公司法》也有其他民主管理的条款涉及职代会的参与。例如,新《公司法》第17条第三款要求,“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原《公司法》新《公司法》落实国企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了职工代表通过参与公司治理来实现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但针对新《公司法》修订条文,在实践操作层面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例如,如未依据新《公司法》选任职工董事是否会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效;对于没有设立工会或职代会的公司,是否必须要以全体员工大会的形式听取员工意见;在公司在做出解散决定后,提交公司注销申请时,是否还需要提交已经依法履行职代会程序的证明材料等等,这些问题均有待新《公司法》实践中逐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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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加强国家出资公司的合规管理


(1)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规定

2015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强调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应着力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并制定到2020年,中央企业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的总体目标。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中定义合规、合规管理的概念,规定中央企业应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主体的合规管理职责。

2019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中针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提出应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将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持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2022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于同年10月实施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2号)设置合规管理体系的“三道防线”,确定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合规管理部门(第二道防线)、审计监察部门(第三道防线)的合规职责,并应充实合规管理人员,例如在业务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合规管理部门设置专人专岗、管理层设置首席合规官岗位等。


(2)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

新《公司法》新增第177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此次修订系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出资公司具有合规治理的义务,充分吸收国务院国资委对国资监管的合规管理方面的过往经验,将第177条的规定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2号)等部门规章相衔接。结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2号)等政策文件理解,负有“合规管理义务”的公司范围由原有的中央企业、部分地方国有企业以及部分金融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为国家出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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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新《公司法》为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具活力的公司主体从设立至注销及日常经营提供有力顶层设计支持,并且,基于前文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相关规定以及新《公司法》条文对应修订体现的梳理,不难发现本次修订吸收、总结历年国企改革实践成果,而具体条文的不明之处还有待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司主体亲身参与实践和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释明。我们期待国有企业在新《公司法》支持之下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引领中国特色企业制度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化经济体系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