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做强做优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1)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规定
在上一篇文章——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重大举措在新《公司法》中的体现(三)-董事会(上),我们回顾了强化外部董事制度、调整职工董事制度等国企改革过程中落实董事会职权的相应要求。承接前文,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中董事会相关的其他制度包括:
1)专业委员会机制
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确立始于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现已修订),率先在上市公司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后,国企改革政策文件吸收了上市公司相关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中的董事会建设部分提出,“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提出在国有企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2021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保密文件《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规〔2021〕45号)中明确规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等主要职责。202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中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承担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内部控制等职责。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在重大事项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公布于同年9月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20号)第26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强化兼职管控要求
为加强廉洁从业,防止利益输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等政策文件及党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有十分严格的要求。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能到子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即使获准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也不能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2)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
a) 引入以审计委员会为核心的单层治理架构
本次《公司法》修订一大亮点在于允许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监事),即在特定条件下可由传统的“董事会+监事会”双层架构简化为仅设董事会的单层架构,是立法者对于在有限责任公司领域适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尝试。此项创举是吸收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实践成果。
新《公司法》此项根据新《公司法》第69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是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届时可不设监事会(监事)。对于国家出资公司,新《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需注意的是,针对国家出资公司,其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为择一设立;而针对非国家出资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既可以择一设立,也可以并行设立。
因此,公司可以基于新《公司法》在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同时继续采用双层架构,设置监事会(监事)。此时审计委员会(如有)的职权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4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部门规章中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如公司拟采用单层架构,设置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置监事会(监事),则原监事会的职权应纳入审计委员会后方能满足新《公司法》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进行职权“平移”时,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如何实现审计委员会对董事执行职务的监督、如何设计成员组成及表决回避机制以防范利益冲突、如何做好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职责划分与衔接,均值得进一步探讨。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9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除应设置审计委员会外,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实践中,上市公司董事会除设立前述专门委员会外,根据需要另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ESG委员会等。本次《公司法》修订引入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并且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内容,更好地衔接上市公司规则,深入总结和巩固了公司制度实践经验,对深化企业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董事会中下设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职能内容敬请期待本系列文章——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重大举措在新《公司法》中的体现(五)-监事会、经理层。
b) 董监高应加强廉洁从业,应尽忠实勤勉义务
本次新《公司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标准及内容作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公司法》第175条、第180条、第181条中明确国有企业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未经出资人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司外部兼职。在国资监管层面对于国有企业董事而言,董事执行职务的行为应以“保值增值”为原则,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本次新《公司法》修订明确要求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应当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原《公司法》既有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义务的具体内容,适配《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