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案例研讨:由案例引发的对融资租赁项目中涉及的留置权问题初探
二、司法与监管动态
三、地方法律法规(重点摘要)
四、重大行政处罚
一、案例研讨:由案例引发的对融资租赁项目中涉及的留置权问题初探
基本案情(2022赣05民终443号):2016年,A公司作为承租方与B公司作为出租方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付款方式为汇款、承兑或抵货款……租赁期间,B公司出卖租赁设备的,应提前书面通知A公司,在同等条件下,A公司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届满时,B公司继续出租该租赁设备的,应提前书面通知A公司,在同等条件下,B公司拥有优先续租权;A公司续租该设备的,应与甲方签订书面续租合同。2017年,A公司作为承租方与B公司作为出租方续约,再次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同前份合同一致。
2016年8月,C金租公司作为出租人与B公司作为承租人以售后回租方式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即案涉设备)与前述《设备租赁合同》下的部分一致。同日,C金租公司在中登网上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登记中描述《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部分租赁财产被承租人存放于XX市 XX区XX村XX号厂房。2019年,B公司进入破产程序。C金租公司、A公司均向B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A公司对B公司享有另外债权),同时,A公司对案涉机备申请了留置权。
关于A公司对案涉设备的留置权,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对案涉机器设备享有留置权。理由主要是:A公司系合法占有案涉机器设备。B公司与C金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卖案涉机器设备时,出卖的案涉机器设备已为A公司合法占有,现C金租公司和B公司均无证据证明其在出卖案涉机器设备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了通知A公司的义务……B公司与C金租公司均损害了A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损害了A公司基于《设备租赁合同》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在A公司合法占有、使用租赁机器设备期间,只要A公司对B公司享有到期债权,A公司对租赁的机器设备就享有留置权,其信赖利益不因租赁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而丧失,不因在A公司不知情且未明确表示放弃留置权的情况下而丧失对租赁机器设备的留置权。因此,A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应因C金租公司与B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而丧失留置。A公司享有的留置权行使后,如有剩余价值,应当返还给C金租公司。故,A公司对案涉机器设备享有留置权的主张成立。
律师评析: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留置权的规定,我们认为,现行法律下,留置权相关争议中涉及到第三人相关权利义务有如下基本情形和考虑因素: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是否属同一法律关系,这是留置权设置的基本要件之一。对于非企业间的留置,留置权设立应至少满足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对于企业间的留置,设置留置权的动产与债权可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是指留置的动产是否是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项下的标的物或对应物,例如,在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各个合同项下的保管物、运输货物或加工标的物即可能被设置留置权,但,本文上述提及案例中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与A公司申请留置权的租赁物则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此时A公司或B公司任何一方不属于企业,则留置权不应被设立。此处特别提及,对于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权(例如损害赔偿债权等)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项下的标的物或相关物通常也被视为“同一法律关系”,也认为可适用留置权的规定;
若留置的动产是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留置动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第1款和第3款对此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即留置的动产与债权是否属同一法律关系可能直接影响到第三人对留置财产的取回权,承继上述对“留置的动产与债权是否属同一法律关系”的解释,若企业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则作为留置动产所有权人的第三人有权请求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
留置权是否可以约定享有或排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由此,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但,留置权是否可以约定由某一债权人享有,我们认为,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非基于当事人协议约定产生的权利。如(2024)新4002民再6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定,当事人不能在租赁合同中自行约定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形成,当事人不能以约定形式设立留置权,故本案合同不属于可以适用留置权的合同”,但我们查询到少数法院认为留置权可以通过约定产生,例如,(2024)皖1825民初240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的,原告可对被告放置在租赁物内的物品行使留置……故原告要求对被告所有,放置在租赁物内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物品行使留置权,本院予以支持”。
将上述法律和适用结合到融资租赁业务中,鉴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租赁物被设置留置权的风险。为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或麻烦,尤其避免留置权合法设置后对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权属和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提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租赁公司应注意:
对于承租人租用厂房或仓库放置租赁物运行生产的项目,尽可能在项目尽调时了解承租人与相应厂房或仓库出租人在相关厂房或仓库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留置权相关约定,尤其是否包含厂房或仓库出租人是否享有对租赁物的留置权等约定,建议租赁公司应尽量使厂房出租人书面确认放弃对租赁物的留置权;
对于各类机械设备、车辆等移动性较大的租赁物,建议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投放前关注和确认与租赁物有关的维修、保养、运输等有关的合同中是否存在留置权排除相关约定,同样建议租赁公司应尽量使相应维修商书面确认放弃对租赁物的留置权。同时,在租中和租后应定期关注租赁物的运营和维保情况,及时掌握租赁物的存放地点和状态等,在项目成本可控的情况,通过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等方式缓释因承租人欠付维修费等原因引起的租赁物被留置的风险;
尽管是常见的防控措施,但仍提示租赁公司应加强对租赁物特定化与标识等对外权利公示的重视,以尽量降低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留置租赁物的风险;
如前所述,除合同关系外,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也可适用留置权的规定,因此,我们也建议出租人在租后应加强对租赁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在知晓租赁物发生侵权等事件时及时处理和取回租赁物,尽量避免租赁物被留置等不利情形。
二、司法与监管动态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6号)
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相关文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1.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强化风险揭示要求,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和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确立暂缓、豁免披露制度等;2.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等;3.落实新《公司法》,调整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修订版的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2024年年报披露继续适用修订前的办法。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文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深圳、宁波等地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
为了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的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日前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宁波市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工作方案以“知识产权”这一关键要素为突破口和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在登记、评估、处置、补偿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3.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5〕3号)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该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及评级结果、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合理调整评级要素。结合评级工作的统一安排,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与公司治理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2.优化监管评级级次。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3.完善评级流程,设定动态调整环节。针对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参评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情势变化,或监管机构发现未能掌握的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可以进行动态调整。4.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等市场准入工作的审慎性条件。
4.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金办发〔2025〕15号)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将绿色金融作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作出部署,提出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该实施方案。其中,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重点任务包括:1.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强化对传统行业工艺革新和设备更新的中长期贷款支持,推动更多金融资源服务绿色产业发展,助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2.支持能源体系低碳转型,围绕太阳能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做好项目对接和信贷支持,完善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支持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做好能源保供金融服务。3.支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支持污染防治攻坚加大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支持力度,支持国家公园建设和国土绿化行动建设项目,支持“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4.支持碳市场建设,支持国家和区域碳交易市场建设,完善配套金融服务,做好气候投融资重点项目金融对接,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提升金融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质效的方式包括:1.优化银行信贷供给,立足银行职能定位,发挥服务特色优势,开发特色绿色金融产品服务。2.完善绿色保险体系,保险公司围绕服务绿色转型,有针对性地研发风险保障方案。3.丰富金融产品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开展能效信贷、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绿色供应链融资等服务,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支持保险公司优化巨灾保险、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开展碳汇价格保险、碳排放权交易保险业务。4.拓展绿色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规范开展绿色债券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绿色租赁业务,保险公司开展投资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业务。
三、地方法律法规(重点摘要)
1.北京市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具身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京科信发〔2025〕36号):探索开源开放、融资租赁、共享试用、赛事展演、教育培训等新型具身智能机器人推广模式,先行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科研教育领域的推广落地。鼓励创新企业与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建立一批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合作开发新算法、新应用,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升级迭代,加速科研成果转化落地等。
2.天津市
《关于印发〈2025年天津商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商〔2025〕1号):畅通商贸流通产业链。加快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发展冷链加工产业,支持基础加工向分割包装、预制菜、生鲜电商配送等全产业链延伸,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建设冷库智慧仓储系统和数字云仓服务平台。做强二手车交易市场,推广应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动力电池检测评估系统,规范发展汽车报废回收拆解,探索培育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等后市场消费场景。围绕融资租赁、保税维修等重点领域开展全链条集成创新,用好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加注政策,以制度创新助推产业焕新。用好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政策,丰富应用场景,健全数据交易市场运营体系。
3.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支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调整优化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更加聚焦支持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示范等项目。发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金融工具引导,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投放超400亿元。支持宁波市、嘉兴市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对通用机场建设、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运营分档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对A类飞行服务站建设(改造升级)给予支持。支持各地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打造低空产业“先导区”和低空经济“先飞区”。允许在设区市域内统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低空经济产业平台。推进全省低空救援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交通惠民。安排交通运输碳达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老旧车船淘汰更新,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等。
4.海南省
《海南省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鼓励交易与租赁业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海南自贸港政策发展展示、销售、租赁或交付业务,对企业建设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展示、销售、租赁或交付中心,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运营满1年的,给予投资企业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额外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支持航空租赁企业开展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离岸租赁、跨关区“保税租赁+保税展示”再租赁等业务,积极创新航空器异地委托监管模式;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航空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租赁,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或外债登记;支持符合条件的航空融资租赁企业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鼓励航空租赁企业开展航空租赁资产证券化等。
5.广东省
《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支持广州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穗金委办〔2025〕12号):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加快推动碳排放权、电力等服务绿色发展的期货品种研发和上市,鼓励期货公司、企业等积极运用期货期权强化风险管理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氢能、新型储能、环保装备、绿色智算等绿色低碳产业的支持力度,优化业务流程、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健全绿色保险服务体系,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光伏、风电、新能源船舶、新能源汽车、装配式建筑等绿色低碳、节能环保领域提供租赁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绿色债券、转型债券和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持续开展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行动,加强对绿色企业上市的支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绿证等资源环境要素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6.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5〕14号):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省财政统筹安排20亿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5亿元左右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设。培育一批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县域制造业集群。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融资租赁项目贷款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和300万元贴息。聚焦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实施产业链协同攻关,给予研发投入和设备购置费补助。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实施亿元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200项以上,推动全省重点行业规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加快能源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纺织等行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支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建设光伏设施。加大助企惠企力度。开展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试点,推进实施“增信流水贷”工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推动无还本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依托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信贷资金精准直达中小微企业。
7.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助企帮扶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7号):定期组织产业投融资对接活动,集聚信贷、债券、基金、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源,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差异性精准金融服务。
四、重大行政处罚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编号:2025-1)
被处罚当事人: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股东股权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租赁物管理存在缺失、部分租赁物不适格;融资租赁业务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40万元,对责任人员警告
处罚决定公布日期:2025年3月20日
(二)渝金管罚决字〔2025〕4号
被处罚当事人: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X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以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受限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万元,对责任人员警告
处罚决定公布日期:2025年1月10日
(三)苏金罚决字〔2025〕1号、苏金罚决字〔2025〕4号
被处罚当事人:王X、李X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将所有权有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
行政处罚决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处罚决定公布日期:2025年1月17日
(四)沪金罚决字〔2025〕17号
被处罚当事人: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部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并非由承租人真实拥有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0万元
处罚决定公布日期:2025年1月26日
(五)鲁金罚决字〔2025〕18号
被处罚当事人: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融资租赁业务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测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0万元
处罚决定公布日期:2025年1月26日
(六)桂银罚决字〔2025〕3号
被处罚当事人: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7万元
处罚决定公布日期: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