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观点

彭夫律师:醉酒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前言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往往是决定案件结果的核心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四条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然而,一份看似科学客观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却可能因多种因素导致结果失真。因此,在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前提。

一、鉴定意见检验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对一份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最为首要的便是对其检验方法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2024年8月1日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第5.3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B/T42430标准执行。而目前应适用最新的GB/T42430标准为《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42430-2023)。

根据GB/T42430-2023国家标准规定,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应当先进行定性分析,再进行定量分析。通俗地说,应当先检验血液是否含有乙醇,在检验出乙醇的基础上才能检验乙醇浓度。

二、定性分析审查——以顶空气相色谱法为例

顶空气相色谱法的原理在于,根据乙醇易挥发的特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物,用顶空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乙醇标准品比较,以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定性。

(一)对照样品的制备与检验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GB/T42430-2023国家标准第6.1.2条的规定,定性分析需制备添加样品和空白样品。添加样品的制备应取质量浓度为0.1mg/ml的标准溶液100ul,空白样品的制备应取水100ul,并与检材样品平行操作。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在定性分析时增设对照组,以排除干扰因素,增强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审查鉴定意见时,应重点关注鉴定机构是否制备与检验添加样品、空白样品,以及所使用的添加样品、空白样品的浓度与体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样品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对误差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GB/T42430-2023国家标准第7.1.1条的规定,检材样品中目标物的色谱峰保留时间应与添加样品一致,两者的相对误差应在±1%之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通过限制误差大小以确保检验结果的一致性。在审查时可借助AI软件进行数据计算,以添加样品的色谱峰保留时间为参考值计算其与检材样品的相对误差。

(三)是否选用不同性质的色谱柱进行分析

根据GB/T42430-2023国家标准第7.1.1条的规定,在样品测定时应当选用不同性质的色谱柱进行分析。判断检验是否选用不同性质的色谱柱进行分析,最为直观的便是每个样品是否有两份色谱图。根据气相色谱法仪器分析原理,如果选用不同性质的色谱柱进行分析,每个样品在进样后,会经过两个色谱柱,也就是所谓的不同气相色谱条件,此时会分别由前部信号的FID检测器和后部信号的FID检测器检测出各自数值,因此每个样品必然会有两份色谱图。

三、定量分析审查——以内标-校准曲线法为例

内标-校准曲线法,指通过配置一系列不同浓度的乙醇标准溶液制备添加样品,并根据添加样品中乙醇与叔丁醇峰面积之比对乙醇质量浓度进行线性回归,得到回归方程。将检材样品的乙醇与叔丁醇峰面积之比输入回归方程后得到相应的乙醇质量浓度。该方法需要制备校准曲线。

(一)校准曲线制备过程是否得以体现

根据GB/T42430-2023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备校准曲线需要配置一系列不同浓度的乙醇标准溶液制备添加样品。如果鉴定意见中未体现系列浓度添加样品的制备及相应的具体数据,则无法验证其校准曲线制备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而导致定量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存疑。并且,根据GB/T42430-2023国家标准第6.2.4.1.1条的规定,校准曲线的纵坐标应为添加样品中目标物与内标物的峰面积比,横坐标应为添加样品中目标物的质量浓度。司法实践中,许多鉴定人员不熟悉检验规范,且依赖检验器材的原始设定,导致所得出的校准曲线设定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校准曲线制备是否“进双样”

根据GB/T42430-2023国家标准第6.2.1条的规定,采用校准曲线法定量,配制系列浓度目标物标准溶液,每个浓度取与检材样品等量的目标物标准溶液各两份,得到系列浓度的添加样品,与检材样品平行操作。根据要求,系列浓度的目标物标准溶液应各取两份,并进行两次检验,如此才能保证校准曲线的真实性。

(三)校准曲线制备是否与检验平行操作

根据GB/T42430-2023国家标准的规定,不论是定性分析的添加样品还是定量分析的校准曲线制备,均应与检材样品平行操作。由于不同的检测环境和仪器条件会对检测结果造成不同的影响,GB/T42430-2023国家标准第6.1.3条还专门规定了仪器条件。足可以见,平行操作对保障检验结果真实性具有重要影响。由于此前的检验方法并未明确规定校准曲线的有效期,许多鉴定机构出于节省成本等原因制备一套校准曲线后长期使用。因此,审查时应注意检材样品检验时间与校准曲线制备时间的间隔。

四、申请调取鉴定同步录音录像辅助审查

当初步发现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可能不符合专业规范要求时,可向法院申请调取鉴定同步录音录像以辅助审查。根据《意见》第八、九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鉴定机构会以“检测日距今已经超过三个月,相关同步录音录像已被覆盖”为由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但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鉴定意见合法性的最重要的证据,在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以同步录音录像被覆盖为由不能提供,显然有悖常理。完全可以认为鉴定机构在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中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因此该鉴定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五、重新鉴定的审查注意事项

当结合上述审查要点在法庭指出鉴定意见应依法排除后,办案机关可能会主动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重新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除上述要点外还有如下注意事项:

(一)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审查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重新鉴定的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通过查询《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进行审查。

(二)血样的保存情况审查

根据法医学相关专业文献,血液在常温放置可能会腐败发酵而产生新的乙醇,进而导致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失真。即便血液经冷冻保存,长时间放置后仍会出现乙醇降解或自生醇现象。但除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明确规定重新鉴定的血样送检时间超过抽血时间30天的,检验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之外,并无其他关于血样最长有效期限的规定。因此,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办案机关是否对血样冷冻保存。

根据GA/T1556-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第2.3条的规定,“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检测完毕后,复核样本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10℃~-18℃之间。”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会提供冰箱照片或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对涉案血样进行依法冷冻保存。但在部分案例中审理法院明确指出,这些材料充其量只能说明办案机关有冷冻保存的条件,不足以证明办案机关对涉案血样进行冷冻保存。

六、结语

在醉驾案件日益标准化、流程化办案的今天,同质化的辩护策略已难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形。辩护人唯有持续精进专业知识储备,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中发现关键细节,为当事人提供更为有效的辩护。这或许正是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最佳注脚,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在个案中落地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