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观点

简谈中国机器人产业出口管制框架

在备受瞩目的人形机器人领域,中国本土企业的出货量在全球人形机器人出货量的占比已经超过了85%[i],一些知名的本土厂商不仅包揽了全球出货量的前列,更率先在工业场景中实现了规模化验证与商业化落地。减速器、伺服系统和控制器三大核心零部件的国产化率已大幅攀升至70%甚至更高。

在机器人产业实现从“技术引进”向“技术输出”转变的过程中,中国也在同步建设精细化、系统化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主要由“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和“技术出口管理”两条主线构成,形成了互为补充的“双轨制”监管模式。

中国的出口管制框架下,涉及机器人全产业链(整机、零部件、传感单元、数据通信、上游能源及永磁原材料等)的受控项目分布广泛,其合规性质和适用场景呈现出高度差异,我们简要梳理如下。

一、机器人本体及运动控制软件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ii],直接针对机器人的两用管制核心指向高安全敏感、核工业及特种制造环境下的机器人本体与控制器:2B207 控制物项(“机器人” “末端操纵装置”和控制器)及其对应的2D201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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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目项下受控的特种机器人整机、控制器和软件不属于“完全禁止出口”的物项,而是属于“两用物项限制出口”的范畴。企业在出口此类特种软硬件时,必须依法事先向商务部获得出口许可证,才能办理出口报关离境。

还需注意“出口”的定义在此具有的特殊性。在两用物项管制框架下,“出口”不仅限于海关货运形式的有形商品跨境流转,其内涵包括:

1. 根据《出口管制法》,凡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机器人研发企业)向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即使他们位于中国境内,例如在华设立的合资/外资企业、外籍研发技术顾问或外国留学生等)提供两用控制技术、软件代码或技术资料,在法律上均被直接视同出口,属于管制范畴。对于2B207项下的机器人高阶轨迹规划算法源代码或控制器内部设计文件,即便研发工作完全在境内开展,若向外国机构或外籍研发主管提供技术交底,亦必须提前取得出口许可。

2. 任何原产于中国的受控两用机器人整机及零部件,无论其后续经过第三方国家进行何种形式的分销、再出口,或在过境、转运过程中经过相关海关口岸,都处于中国出口管制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监管网中,未经许可均不得私自改变流向,否则视同违规出口。

二、传感器、定位与导航控制系统

飞行机器人(无人机)、多足机器人及人形机器人在实现自主行走、手眼协同及态势感知时,高度依赖高精度传感器与飞控、避障算法,这些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下称“《禁限技术目录》”)中均属于受限制出口的范畴,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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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整体来看,除个别可能涉及国家军工涉密核心技术处于绝对禁止对外输出的状态外,上述列入《禁限技术目录》的技术大多数属于“限制出口技术”,而非完全禁止出口。 企业如果需要向外资企业或境外实体转让专利、授予技术许可或提供关键制造技术支持,必须依法在与外国客户签订合同、开展实质性技术交底前,向商务主管部门报批[iii],并在取得技术出口许可后,合同方能正式生效并实施技术的对外输出。

在技术进出口管理体系下,“技术出口”的判定完全不依赖于物理硬件的存在。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监管公告,技术出口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传统的“贸易性出口”,还涵盖了知识产权许可、对外直接投资(如在海外设立联合研发实验室)、技术交流、技术传授、受雇或雇佣、技术咨询、赠送、展览、检测测试以及联合研发等十余种无形转让渠道。例如,企业即使不出口任何激光雷达硬件,只要派遣技术专家出国为外籍主体演示、培训高精度IMU的生产装配工艺,或在线联合研发飞控自适应避障系统,均在法律上被直接定性为“技术出口”行为,必须取得前置行政许可。另外,通过电子邮件将受控的激光雷达点云处理软件算法包发送给境外客户、将自主导航算法源代码部署和托管至境外服务器(如未经安全审查托管至GitHub等海外代码仓库等公共或私有区域),都构成了将限制技术向境外无形转移的事实,也必须取得前置行政许可。

三、通信、安全加密及定位

机器人的高频远程遥控与云端大脑协同涉及数据高保密传输,我国在空间应用及高精度导航通信领域的技术限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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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涉及的空间级数据传输加密、解密软硬件方案和北斗高精度保密通信算法,根据《禁限技术目录》的编码规则(末尾字母为“J”),在法律上被明确归纳为“禁止出口技术”。这意味着,它们与前述可以通过审批获得许可的“限制出口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中国企业在出口搭载卫星定位或加密模块的商用/工业机器人整机或定制模组时,必须确保其底层技术、通信协议及加密算法使用的是完全公开的通用商用标准,或者是经过深度脱密、剥离后的非控技术,不能包含或涉及上述受控的核心加密及传输技术,否则将面临违法输出风险。

此类安全和通信加密技术的出口合规,在实务中还易触发以下两个维度的隐性合规风险:

1. 当机器人在境外运行期间,国内研发人员通过“远程网络协助”、视频专线或者派驻技术服务团队前往海外现场,提供保密原理方案优化、通信线路逻辑修改或加密软件的在线升级维护服务时,由于涉及敏感控制要点的实质性披露和技能传授,该等行为将可能直接构成向境外非法转移禁止出口技术的实质性违法行为。

2. 最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明确,两用物项(含受控技术、算法、服务)的管制不仅规制买卖双方,如果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商、海关报关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金融结算机构,明知出口经营者向境外转移包含相关敏感加密技术或北斗加密算法的机器人及系统,仍为其提供物流、报关、技术云托管或跨境金融结算等服务支持,相关服务提供商同样将面临被执法机关并案追究的重大法律责任。

篇幅所限,本文暂不讨论上游关键电池、金属冶炼及永磁材料相关的出口管制框架以及数据出境相关的规则。

中国在过去数年间快速崛起为全球人形和工业机器人的产业链制造中枢,三大关键零部件的高国产化率,在重塑全球机器人产业竞争格局的同时,也让中国企业在出口管制上面临合规挑战。仅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初,中国出口管制领域就密集出台了多项新规。在科技行业合规出海方面,我们已在此前发表的多篇文章中提出过原则性的合规着手点,在此针对机器人相关主机、零部件及技术的合规出海,我们补充两个维度。

一是,机器人出海及核心零部件制造企业应当组织专门的工程技术团队与合规团队,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最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其在售和研发的各类物项(含硬件、嵌入式软件、三维控制算法等)进行全面盘点。明确确认其产品技术指标是否触发2B207等管制条款,并精确进行分类编码。

二是,任何技术更新或对外技术交流,若涉及《禁限技术目录》中的限制项目,均须在技术合同签订之前,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批,合同签订后必须报请审查取得出口许可证方可实际生效并对外提供,避免未经自分类和审批许可即擅自进行出口、甚至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技术转移的行为。

注释

[i] 不同的市场研究机构给出的数字稍有差异,2025年中国人形机器人出货量占全球份额大约在85%—90%的区间,2026年预计稍有提升。核心零部件(减速器、伺服系统、传感器)本土化率多被报道为普遍超过70%。

[ii]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对于“机器人”“传感器”有特别的定义,详见清单原文。

[iii] 若上述限制类技术在实际产品形态中同时触发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明的具体指标规格,则应优先、并自动纳入“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审批通道进行一并合规管控。

[iv] 商务部、科技部已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版《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版本中"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被重新归类为"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行业编号也相应从056调整为086。